2008年10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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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耍心眼老赖逃债务 鉴笔迹法院察秋毫
通讯员 张鑫 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债务人否认欠条中的签名系本人所写,并在随后的笔迹鉴定提交样本过程中故意放慢书写速度,降低书写水平,企图以此逃避还款。经笔迹鉴定,法院终还债主公道。近日,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债务人的上诉,判令赵某全额偿还叶某货款35626元。
    案件回放
    临海人赵某专门从事蕨菜收购和出口生意。2006年4月11日,温岭城南镇的叶某跟往常一样卖给赵某一批蕨菜,合计人民币36592元,扣去前笔生意结算所剩余款,还需支付35626元。因当时未付款,赵某就写了一张欠条。此后,叶某多次催讨余款,赵某却对此矢口否认。当叶某将其诉上法院后,赵某竟称自己并不认识叶某,更没有欠叶某蕨菜款,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。
    为减少当事人故意改变书写习惯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的弊病,承办法官在提取用以对照的文字样本时,刻意将样本文字打乱分散在长篇文字中让其抄写。经司法鉴定所鉴定,样本文字有故意放慢书写速度、降低书写水平的迹象,但字迹在书写水平、基本布局及风貌、运笔、笔画搭配、字迹的倾斜度等特征与欠条记载符合点多,价值高,认定是同一人所写。
    今年7月份,临海法院据此作出判决,判令赵某10日内偿还货款。赵某对此不服,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。近日,台州中院维持了原判决。
    法官说法:
    在公民的日常经济活动中,写欠条是公民经济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,因此,欠条也是证明权利主体之间债权债务的主要书证之一。
    在法院审理的债权债务案件中,欠条往往成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。所以,在诉讼中诉讼各方对欠条的争议就非常多,主要集中在欠条的内容理解和文字的真实性。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欠条文字的真实性,对此法院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,通过这一科学的司法手段,弄虚作假的人就原形毕露了。